产品描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共和国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的工程已委托。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法》第八条;《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令第71号)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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