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检测依据规范如下: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3、《建筑结构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5、《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50107-2010)
1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
1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14、《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
15、《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标准》(DBJ/T15-86-2011);
16、《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13-73-2006)
17、《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2001、J 131-2001);
18、《建筑结构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19、《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4883)
20、房屋原结构设计图纸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建设资料 。
承载力鉴定核算,归纳起来有两种方法:
1、均摊载荷验算法
该方法的原理是:将设备的重量均摊到每一个设备的平均占地面积上,然后将该均摊的载荷与楼房的设计承重(单位面积)进行对比,如果均摊载荷小于设计承重,则楼房是安全的,反之则是不安全的。例:一台设备重量Q=1000公斤,外形尺寸:长×宽×高=600mm×800mm×2200mm,设备四周均有走道,走道宽度均为800mm,楼房的设计承重是 P=600kg/m2。
Q = 1000 kg
A =(0.6+0.8/2+0.8/2)×(0.8+0.8/2+0.8/2)=2.24 m2
设备对地面产生的均摊荷载q=Q/A=1000/2.24=446 kg/m2
由于q <=P,设备可以安全安装。
对于我们的情况:LVG1200设备的重量:Q=6800kg,平均占地面积(将过道均摊):A=18m2,楼房设计承重:P = 1000kg/m2
设备对地面产生的均摊荷载q=Q/A=6800/18=377 kg/m2
由于q <=P,设备可以安全安装。
该方法不是很准确,因为它是将设备的重量均摊在总的占地面积上,它没有考虑把设备集中一点放置时情况,因此不是很科学,只能作为一个简单的估算。
2、等效均布载荷载
目前,在建筑上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是等效均布载荷法。该方法的原理是:
在建筑设计时,设计师往往采用均布载荷作为设计的依据,并以此代表楼面上的不连续分布的实际载荷。但在实际使用时,楼板上的实际载荷并不是按照理想的均匀状态分布,而是由很多局部集中载荷构成。因此,在实际校核时,需要将这些局部的集中载荷折算成连续的等效均布载荷,而折算的原则是:折算后的等效均布载荷对楼板所产生的内应力,要等于实际的局部集中载荷对楼板所产生的内应力。如果折算后的等效均布载荷小于设计时所给定的均布载荷,则楼房是安全的。
现代厂房一般都是框架式结构,楼板也以现浇为主,楼板的承重一般经过“楼板→次梁→主梁→柱→地面”的传递路线,如图1所示。
由于楼板的四面都受到约束,因此楼板的受力模型可以看做双向板,对双向板的受力需要使用有限元分析,由于楼板的边界条件很难确定,因此大部分校核都把楼板看做单向板。一般来说,由于双向板四周受到均匀的支撑,因此按单向板的计算结果会更偏于安全。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1.4《工程结构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中关于检测鉴定的规定
1)基本规定中的3.4.6条
3.4.6工程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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